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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

文章出處:人氣:-

《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已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決定提交2016年1月8日召開的河北省十二屆人大四次會議審議。為進一步廣泛凝聚社會共識,提高地方立法質量,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社會各界人士可將意見發電子郵件到hbrdfzgw@163.com,也可寄送至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石家莊市維明北大街38號,郵編:050051),信封上請注明“《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征求意見”。
  
  意見征求截止日期為2015年12月31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
  
  第三條【基本原則】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遵循源頭治理、規劃先行,突出重點、防治結合,政府主導、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規劃城鎮布局和工業發展布局,優化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加強生態建設,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第五條【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優化產業和能源結構以及布局調整,組織推動工業企業技術改造和升級、落后產能淘汰計劃實施,加大清潔能源利用,發展循環經濟,建立和完善大氣環境保護等相關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對機動車以及非道路移動機械、油氣回收治理等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工業和信息化、農業等部門對建筑揚塵、礦山揚塵、道路揚塵、工業企業料堆場、農業揚塵等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工商、食品監督等部門對餐飲服務業、露天燒烤等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畜牧等部門對農業生產、畜禽養殖造成的大氣污染、秸稈綜合利用等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漁業部門、海事機構對船舶污染物排放的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根據本地區的實際,組織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責任主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落實崗位責任制,防止和減少大氣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
  
  第七條【考核評價】本省實行大氣環境質量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辦法,對各設區的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財政支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大氣污染防治,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大氣污染防治項目的信貸支持。
  
  第九條【技術支撐】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大氣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開展對大氣污染來源及其變化趨勢的分析,編制大氣污染物源排放清單,推廣和應用先進的防治技術,發揮科學技術在大氣污染防治中的支撐作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和服務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大氣污染,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
  
  第十條【宣傳教育】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社會團體、學校、新聞媒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應當加強大氣環境保護宣傳,普及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公眾的大氣環境保護意識,推動公眾參與大氣環境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大氣污染防治、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大氣污染防治的規劃和標準
  
  第十一條【達標規劃】未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要求和區域大氣質量狀況,制定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和大氣污染防治年度實施計劃,并采取嚴格的大氣污染控制措施,按期達到規定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要求和區域大氣質量狀況,制定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措施。
  
  大氣環境質量達標規劃和大氣污染防治年度實施計劃以及實施效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并適時進行評估、修訂。
  
  第十二條【功能區劃】省人民政府對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本省地方標準;對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省人民政府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標準、主體功能區劃和經濟技術條件,合理確定本省重點產業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制定并完善大氣環境功能區劃。
  
  第十三條【承載力預警】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托專業機構,對大氣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建立大氣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
  
  第十四條【規劃布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考慮區域環境資源承載能力,合理確定重點產業和能源結構,制定和推行有利于大氣污染防治的經濟政策,促進污染企業進行技術改造與產業升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產業布局,逐步將不符合城市功能定位的鋼鐵、水泥、平板玻璃、化學合成和生物制藥、有色金屬冶煉、化工等重污染企業退出城市建成區,落實技術改造措施和排放污染防治標準要求,遷入工業園區。
  
  第十五條【總量控制】本省實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逐步削減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
  
  省人民政府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環境質量狀況、產業結構,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排污單位不得超過總量控制指標排放。

本省逐步推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污權交易。
  
  第十六條【排污許可】本省實行大氣污染物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向大氣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禁止無排污許可證或者不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排放標準、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以及其他要求排放大氣污染物。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及標志。除因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者突發環境事件需要通過應急排放通道排放大氣污染物外,禁止通過其他排放通道排放大氣污染物。
  
  第十七條【標準監測】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
  
  重點排污單位不得破壞、損毀或者擅自拆除、閑置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不得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第十八條【第三方治理】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投入大氣環境治理領域,推行大氣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治理專業化水平和治理效果。
  
  排污單位承擔大氣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第三方服務機構,代其運營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或者實施大氣污染治理。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務機構,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以及排污企業委托要求,承擔約定的污染治理責任。
  
  第十九條【區域限批】對超過國家或者本省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未完成國家或者本省確定的大氣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二十條【布局優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主體功能區劃合理規劃產業園區的布局。新建產生大氣污染物的工業項目,應當按照有利于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資源循環利用和集中治理的原則,集中安排在產業園區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編制并嚴格實施城市規劃,建立有利于大氣污染物擴散的城市和區域空間格局,設置和預留區域生態過渡帶和生態保護區。
  
  第三章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燃煤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條【控煤總量】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以及區域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等條件,制定區域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規劃和削減目標,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規劃和削減目標,制定本級的區域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清潔能源推廣】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清潔能源的推廣利用。
  
  煤炭生產企業應當提高煤炭洗選比例,新建煤礦同步建設煤炭洗選設施,現有煤礦限期建成煤炭洗選設施。
  
  煤炭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當采用先進潔凈煤技術,提高煤炭利用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三條【禁燃區劃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不低于城市建成區面積百分之八十的范圍劃定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
  
  禁燃區內不得新建燃燒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現有燃燒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應當限期改用清潔能源或者停止使用。

禁燃區內禁止原煤散燒。
  
  第二十四條【煤質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煤炭質量管理,禁止生產、進口、運輸、銷售和使用不符合標準的煤炭,鼓勵燃用優質煤炭。
  
  第二十五條【設施改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限期淘汰不符合國家規定規模的燃煤鍋爐;加快改造燃煤鍋爐和燃煤工業爐窯;推廣使用清潔燃料。
  
  第二十六條【集中供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城市建設,發展熱電聯產和集中供熱。
  
  新建項目禁止配套建設自備燃煤電站。除熱電聯產外,禁止審批新建燃煤發電項目,現有多臺燃煤機組裝機容量合計達到國家規定要求的,可以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則建設為大容量燃煤機組。城市建成區內已建成的中低壓凝氣式火電項目,具有穩定熱負荷條件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限期改造為熱電聯產。
  
  具備穩定熱源的集中供熱區域和聯片采暖區域內的熱力用戶,應當使用集中供應的熱源,不得建設分散的燃煤供熱設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熱設施應當限期拆除。
  
  第二十七條【農村清潔能源】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燃煤污染治理,通過鼓勵和扶持逐步實現農村地區潔凈型煤、優質煤炭配送、清潔燃燒爐具使用,推廣農作物秸稈能源化、太陽能、電能、燃氣、沼氣等方式,推進農村清潔能源替代和開發利用。
  
  第二節工業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條【淘汰落后產能】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質量監督等部門,按照國家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設備和產品指導目錄,提出本省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設備和產品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淘汰列入前款名錄的生產工藝、設備和產品。
  
  第二十九條【限制污染行業】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嚴格控制新建、改建、擴建鋼鐵、水泥、平板玻璃、化學合成和生物制藥、有色金屬冶煉、化工等可能造成大氣重污染的工業項目。
  
  現有大氣重污染工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和技術改造。
  
  第三十條【差別收費政策】對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大氣重污染企業,實行階梯排污收費、差別信貸、差別水價、懲罰性電價。
  
  第三十一條【有毒有害污染物控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收集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達到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禁止直接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
  
  第三十二條【鍋爐標準】用于工業生產的鍋爐應當達到國家和本省規定的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并標明燃料要求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
  
  第三十三條【物料收集】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單位,應當建立泄漏檢測與修復制度,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及時收集處理泄露物料。
  
  第三十四條【可燃氣體控制】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應當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的,應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五條【減少有機物排放】本省鼓勵生產、銷售和使用低揮發性和無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料和產品,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石油、化工、制藥、包裝等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工業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應當采取收集、處理等措施,確保達標排放。

第三十六條【油氣回收】新建儲油庫、加油加氣站以及新登記油罐車、氣罐車,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配套安裝油氣回收系統并正常使用;已建儲油庫、加油加氣站以及在用油罐車、氣罐車,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期限完成油氣回收綜合治理。
  
  第三節揚塵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條【企業職責】從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建筑拆除等施工活動以及物料運輸、堆放和其他產生揚塵污染物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向負責監督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備案,并采取措施,防止產生揚塵污染。
  
  第三十八條【施工揚塵】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費用納入工程預算,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并負責實施。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開工前,在施工現場周邊設置圍擋并進行維護,暫未開工的建設用地,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未開工的,應當采取臨時綠化等防塵措施;
  
  (二)在施工現場安裝視頻監控,出入口公示施工現場負責人、環保監督員、揚塵污染控制措施、舉報電話等信息;
  
  (三)在施工現場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設施并配套設置排水、泥漿沉淀設施,施工車輛不得帶泥上路行駛,施工現場道路以及出口周邊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四)在施工工地內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應當采取遮蓋、密閉或者其他抑塵措施;
  
  (五)裝卸和運輸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車輛采取密閉化措施;
  
  (六)出現重污染天氣狀況時,施工單位應當停止土石方作業、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建設行為。
  
  第三十九條【礦山揚塵】礦產資源開采、加工企業應當采用減塵工藝、技術和設備,采取灑水噴淋、運輸道路硬化、綠化等抑塵措施。
  
  第四十條【料堆揚塵】工業企業料堆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防塵設施或者采取其他抑塵措施。裝卸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時,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抑塵措施。
  
  垃圾填埋場、建筑垃圾以及渣土消納場,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采取抑塵措施。
  
  第四十一條【其他揚塵】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動對裸露農田和農村荒地的治理,逐步采取生物覆蓋、留茬免耕等措施,防治農業揚塵污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別對市政道路、河道沿線以及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或者透水鋪裝,減輕揚塵污染。
  
  第四節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
  
  第四十二條【排放標準】在用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執行國家和本省規定的階段性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四十三條【登記標準】新購置機動車應當符合本省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經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檢測確認與本省新購置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相當的機動車,方可在本省辦理注冊登記或者轉入手續。
  
  第四十四條【環保檢驗】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方可上道路行駛。未經檢驗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管理部門(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污染物排放狀況可以通過遙感監測等手段進行監督抽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條【超標檢驗】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被告知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的,應當進行維修,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六條【綠色能源推廣】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城市功能和布局,實施公共交通優先發展規劃,加強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引導公眾綠色、低碳出行。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合理控制燃油機動車保有量,推廣新能源機動車,建設相應的充電站(樁)、加氣站等基礎設施,支持公共交通、出租車、環境衛生、郵政等行業用車和公務用車率先使用新能源機動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高污染排放在用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治理方案并組織實施。鼓勵高排放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提前報廢。
  
  第四十七條【燃料管理】禁止生產、進口、銷售、使用不符合國家和本省標準的車用燃料。
  
  禁止向汽車和摩托車銷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機動車用燃料。
  
  禁止向非道路移動機械銷售渣油和重油。
  
  第四十八條【船舶排污】船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應當符合有關排放標準,遵守排放控制區要求。
  
  船舶靠港后應當優先使用岸電。新建碼頭應當規劃、設計和建設岸基供電設施;已建成的碼頭應當逐步實施岸基供電設施改造。
  
  第五節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條【禁止露天焚燒】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從事露天噴漆、噴涂、噴砂、制作玻璃鋼和機動車磨擦片以及其他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作業。
  
  禁止露天堆放垃圾、焚燒秸稈、落葉、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以及電子廢棄物、油氈、橡膠、塑料、皮革、瀝青、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惡臭或者強烈異味氣體的物質。
  
  第五十條【重金屬污染防控】向大氣排放汞、鉛、鉻、鎘、類金屬砷等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相關標準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
  
  第五十一條【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控制】向大氣排放二噁英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或者從事廢棄物焚燒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減少污染物排放的技術和工藝,安裝廢氣收集凈化裝置,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標準要求。
  
  第五十二條【油煙污染控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
  
  禁止在下列場所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油煙的飲食服務項目:
  
  (一)居民住宅樓等非商用建筑;
  
  (二)未設立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
  
  (三)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和經營場所,應當按照要求安裝并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確保油煙達標排放。
  
  第五十三條【農藥等防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園林綠化部門防治園林病蟲害應當采用低毒農藥,并合理安排施藥時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合理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降低大氣污染物排放量。
  
  從事畜禽養殖、屠宰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周邊環境受到污染。學校、醫院、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區域,禁止設置畜禽養殖場、屠宰場。
  
  第五十四條【煙花爆竹】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逐步擴大煙花爆竹的禁止燃放區域,嚴格限制燃放時間、品種,減少煙花爆竹燃放污染。
  
  第四章重污染天氣應對
  
  第五十五條【政府應急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體系,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大氣污染物排放重點企業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
  
  第五十六條【應急預警】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氣象等有關部門建立重污染天氣預警和會商機制,進行大氣環境質量預報和監測,可能發生重污染天氣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統一發布預警信息,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

第五十七條【應急措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級別,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按照規定程序,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重污染天氣的預警信息,實施下列相應的應急響應措施:
  
  (一)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排;
  
  (二)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的區域和時段;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四)停止或者限制建設工地易產生揚塵的施工作業;
  
  (五)禁止露天燒烤;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應急響應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公民應當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采取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措施。
  
  第五十八條【健康防護】預警信息發布后,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電視、廣播、網絡、短信等途徑告知公眾采取健康防護措施。鼓勵公眾選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幼兒園和學校應當減少或者停止戶外體育活動,有關單位應當停止組織露天體育比賽以及其他露天舉辦的群體性活動。
  
  第五十九條【應急響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突發大氣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在發生突發大氣污染事件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采取應急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大氣污染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所在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大氣污染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擴大,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所在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突發環境事件產生的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向社會公布監測信息。
  
  第五章重點區域聯合防治
  
  第六十條【協調機制】省人民政府應當與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相鄰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立大氣污染防治協調機制,定期協商大氣污染防治重大事項,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防治措施的要求,開展大氣污染聯合防治,落實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制定產業轉移的承接與合作時,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產業結構調整和準入標準,統籌考慮與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相鄰省、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的協調。
  
  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北京、天津大氣污染防治項目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保證專款專用。
  
  第六十一條【提升燃油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相應階段的排放限值,提升區域內機動車、燃油標準,推動跨區域的機動車排放污染監管協同。
  
  第六十二條【信息共享】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與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相鄰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共享大氣環境信息,建立大氣污染預警聯動應急響應機制,通報可能造成跨界大氣影響的重大污染事故,協調跨界大氣污染糾紛。開展聯合執法、環評會商,促進大氣污染防治聯防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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